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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抗爆控制室的建筑屋面不得采用装配式架空隔热构造,女儿墙高度应在满足屋面防水构造要求的情况下取最小值,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4.1.2 建筑物外墙不应设置雨篷、挑檐等附属结构。
4.1.3 建筑物不得设置变形缝。
4.1.4 面向甲、乙类工艺装置的外墙应采用抗爆实体墙。需在该墙体上开洞时,应经过抗爆验算。
4.1.5 在人员通道外门的室内侧,应设置隔离前室。
4.1.6 活动地板下地面以上的外墙上不得开设电缆进线洞口。基础墙体洞口应采取封堵措施,并应满足抗爆要求。
4.1.7 操作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600mm,其中活动地板下地面与室外地面的高差不应小于300mm。空气调节设备机房室内、外高差不应小于300mm。

条文说明
 
4.1.1 抗爆控制室的建筑屋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04表3.0.1对建筑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要求的规定。为了减少爆炸时可能产生的次生灾害,建筑物外表面不应附着密度较大的装配式建筑构件,故规定屋面上不得采用装配式架空隔热构造。女儿墙属于悬臂构造,应根据爆炸力的特性对其进行专门的验算,以确保在爆炸力作用下不至于破坏或产生碎块,飞溅伤人。
4.1.2 本条主要是为了防止和减轻装置爆炸后可能产生的次生破坏而规定的。
4.1.3 变形缝的设置将可能使建筑物整体抗爆的体系中存在一个安全缺陷或隐患;同时,在建筑物采取了外保温的构造措施后,有利于减少温差对建筑结构产生的应力。
4.1.4 以目前工艺装置的控制(设备)水平,操作人员已经完全不需要通过观察窗去了解和判断工艺装置的运行状况;同时,操作室内营造的人工室内环境(空气调节、人工照明等),能够符合和满足操作人员健康、安全及生产的要求。因此,石油化工控制室的建筑外墙窗已经失去基本的功能需求。另外,在抗爆墙上设置的窗必须能够抵抗相应的爆炸荷载,工程代价也较高。如果产品的品质有某些缺失或由于日常使用、维护不当而可能产生的缺陷,均将成为安全的隐患。因此,规定面向甲、乙类工艺装置的外墙应采用抗爆实体墙。
4.1.5 设置隔离前室主要是为了有效地保持室内的正压(防爆措施)环境;同时,当外门在爆炸荷载的作用下损坏时,成为第二道防护体系。
4.1.6 主要是为了防止装置爆炸产生的超压通过电缆槽盒及建筑外墙上的开洞进入室内。
4.1.7 本条中的室内、外高差指的是室内地坪使用面(含活动地板面)至室外计算地坪之间的距离;空调设备间室内外高差的规定,是基于非爆炸危险区内的条件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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